| 1. |
道亨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為國浩集團成員公司Hong Leong Assurance Berhad 的附屬公司,因此遵行國浩集團下列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國浩集團包括國浩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任何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以及聯營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道亨證券有限公司、道亨期貨及商品有限公司、Hong Leong Bank Berhad及Hong Leong Assurance Berhad),經營資產管理、股票及期貨經紀、投資顧問、銀行、保險、地產發展與投資以及財務及有關服務,並預期此等業務將於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其他地區繼續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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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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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儲存有關個人的資料(「資料」)。本政策是發給國浩集團於香港現有及未來的個人客戶(「客戶」),而此等客戶已經或將會提供其資料予國浩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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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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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集團於現在及將來為客戶設立、提供及處理財務及有關服務與產品,以及所有其他服務與產品時,客戶已於過往及需於將來向國浩集團提供資料。此外,在與客戶的日常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在客戶付款或作出其他指示時,國浩集團成員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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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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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國浩集團因此可能無法為該客戶提供或處理有關的服務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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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國浩集團可就以下用途使用客戶的資料,而有關客戶謹此明確邀請國浩集團可使用其資料作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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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執行客戶的指示,答覆該客戶或其代表的查詢,以及為客戶提供快捷妥當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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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為客戶提供財務及有關服務、銀行、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顧問或其他服務、信貸、信託、保險、地產發展、代理人或有關服務(不論是由國浩集團成員公司或由指定的第三方供應者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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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國浩集團所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務或融資所特別規定的用途。該等程序包括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更廣泛包括兩組或以上客戶資料的比較(例如拒絕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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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研究、設計、推出、宣傳及推廣國浩集團及第三方的財務及其他融資安排、服務與產品(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與指定的業務夥伴交換非財務資料及編制市場推廣名單與指定的業務夥伴交換),以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服務及產品的情況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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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提供諮詢資料(狀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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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查核信用及其他狀況及追討欠款,以及協助其他機構作有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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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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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進行內部監控,包括確定所欠客戶或客戶欠負的賬額,向有關客戶支付該等賬額和向有關客戶及為其債務責任提供抵押之人士追收該等賬額,及執行客戶提供的任何抵押或其他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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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財資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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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根據客戶於國浩集團開設戶口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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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用作營運用途,進行信用評估及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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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強制客戶履行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作出擔保的人士追收未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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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如客戶有意或已經向國浩集團成員公司投購保險)評估及分析任何保險索償,以及協助其他保險公司查核保險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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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為國浩集團不時選揀的慈善團體寄發宣傳品或其他資料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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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不論為何目的)執行有關程序,比較客戶資料與客戶所提供的其他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為要向客戶採取追究行動而執行的措施(比較資料過程可以人手或自動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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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遵行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政府或監管規定,包括有關資料披露及通知的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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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協助任何作出收購或參與本公司與其客戶之間具法律效力之安排之人士,分析此等收購或參與安排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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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與上述各項附帶及有關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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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有關客戶的資料將予保密,惟此等資料可能提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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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任何向本公司或國浩集團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國浩集團旗下任何公司或部門,不論該公司或部門是否在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或其他地區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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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為國浩集團提供行政管理、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保險、專業或其他服務的代理商、承辦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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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客戶已經或意圖與其作出交易的任何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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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拖欠還款時)收數公司或任何為國浩集團提供債項代收或信用資料或類似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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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客戶有意或已經向國浩集團成員公司投購保險)任何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不論該等公司或組織是否設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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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任何國浩集團成員公司向其轉讓或意圖向其轉讓有關客戶或向該客戶所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之權益及/或責任的任何人士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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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任何與國浩集團向該客戶提供服務或產品有關的代理人、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保險公司、地產代理、律師或其他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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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國浩集團於有關法例、政府或監管規定須向其披露資料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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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其他人士於合理範圍內提供資料以便本公司可進行上述第5段所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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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或國浩集團可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士披露資料,即使收取資料一方的營業地址為香港以外地區(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馬來西亞及新加坡),或隨披露後該收取資料一方(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將在香港以外地區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全部或部份有關資料,本公司或國浩集團亦可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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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受第5條及本條的一般性限制下,本公司或國浩集團將披露資料予國浩集團及/或(在各情況下)可能不時獲正式委任進行數據處理、分析、外判或其他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士,惟在各情況下需遵守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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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何人士均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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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查詢資料使用者有否持有其資料,其有權查閱及更正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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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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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與消費者信貸有關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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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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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知悉日常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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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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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要求查閱和更正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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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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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全清償在本公司的信貸並於過去五年內沒有超過六十天的欠繳記錄的情況下,可要求本公司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刪除其在本公司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如任何人士在本公司有欠繳記錄,其在本公司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可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日起計五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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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集團會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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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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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提出關於資料查閱或更正資料之要求,或有意查詢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守則及持有的資料種類,請與下列人士聯絡: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50樓,國浩集團有限公司資料保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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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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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公司能夠向 貴客戶提供更佳服務,請確保 貴客戶於本行所登記的個人聯絡資料,如住宅及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包括流動電話)、電郵地址及其他資料為正確無誤。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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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貴客戶不欲接收有關國浩集團旗下之產品宣傳或直銷推廣,請以書面通知本行,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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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的條文可構成戶口條款及條件及/或 貴客戶經已或可能與國浩集團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歧異,應以本政策的條文為準。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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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政策中,「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含義應與香港公司條例所賦予者相同,而就一間公司而言,「聯營公司」指前述公司持有其股權不少於20%但不多於50%的公司。 |
有關客戶資料私隱保障,請參考保險業監理處之個人資料私隱與互聯網-資料使用者指引及擬備網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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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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